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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自明年3月施行

發布時間:2022-12-02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關係到老百姓切身利益,是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11月25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條例將從2023年3月1日起實施,明確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應由業主表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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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關係到群眾切身利益,是基層普遍關注的難點問題。為此,條例要求,實施城市更新過程中,為了滿足安全、環保、無障礙標準等要求,增設必要的電梯等附屬設施,增加的建築規模可以不計入各區建築管控規模。老舊住宅樓房加裝電梯的,應當依法由業主表決確定。業主可以依法確定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


       此外,實施老舊小區綜合整治改造的,應當開展住宅樓房抗震加固和節能綜合改造,整治提升小區環境,健全物業管理和物業服務費調整長效機製,改善老舊小區居住品質。經業主依法共同決定,業主共有的設施與公共空間,可以通過改建、擴建用於補充小區便民服務設施等。


       聚焦民生保障,此次條例內容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涵蓋平房院落修繕利用、危舊樓房改建、老舊小區加裝電梯、補充便民服務設施等更新事項。條例要求,北京市通過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和相關控製性詳細規劃對資源和任務進行時空統籌和區域統籌。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具體包括提出更新目標、明確組織體係、劃定重點更新區域、完善更新保障機製等內容。編製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應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專家、社會公眾意見。對於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居住環境差、市政基礎設施薄弱、嚴重影響曆史風貌以及現有土地用途、建築物使用功能、產業結構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的區域,在規劃實施中應當優先考慮。


       老樓加裝電梯費用分攤等可由業主依法確定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關係到群眾切身利益。條例要求,實施城市更新過程中,為了滿足安全、環保、無障礙標準等要求,增設必要的電梯等附屬設施,增加的建築規模可以不計入各區建築管控規模。老舊住宅樓房加裝電梯的,應當依法由業主表決確定。業主可以依法確定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


       為了更好解決加裝電梯的資金問題,條例規定,政府可以對涉及公共利益的城市更新項目予以資金支持,引導社會資本參與。“作出上述規定的目的,一是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引導業主自治;二是表明,我市對符合條件的老樓加裝電梯已有財政資金支持政策,本條例實施後該政策繼續執行。”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製辦副主任、新聞發言人王愛聲解釋說。


       核心區平房院落騰退後可發展租賃住房和便民服務

       不同區域、不同特點的更新項目將有“定製”的更新規則。


       實施首都功能核心區平房院落保護性修繕、恢複性修建,可采用申請式退租、換租、房屋置換等方式,完善配套功能,改善居住環境。首都功能核心區平房院落騰退空間,在滿足居民共生院改造和申請式改善的基礎上,允許實施主體依據控製性詳細規劃,利用騰退空間發展租賃住房、便民服務、商務文化服務等行業。


       實施危舊樓房和簡易樓改建的,建立物業權利人出資、社會籌資參與、政府支持的資金籌集模式,物業權利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利用公積金貸款用於支付改建成本費用。改建項目應當不增加戶數,可以利用地上、地下空間,補充部分城市功能,適度改善居住條件,可以在符合規劃、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適當增加建築規模作為共有產權住房或者保障性租賃住房。


       鼓勵存量建築“變身”市政基礎設施

       推動城市更新離不開規劃和土地政策保障。法規為實踐探索留出了空間,提出北京市探索實施建築用途轉換、土地用途兼容。鼓勵各類存量建築轉換為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類建築用途之間可以相互轉換;商業服務業類建築用途之間可以相互轉換;工業以及倉儲類建築可以轉換為其他用途。同時,可以通過租賃、出讓、先租後讓、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使城市更新過程中的土地供應方式更加豐富靈活。


       地下空間利用也有了相關規定,北京市鼓勵在符合控製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采取分層開發的方式,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補充建設城市公共服務設施,並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支持將符合要求的地下空間用於便民服務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補充完善街區服務功能。


       涉及多個物業權利人可協商確定更新方案

       城市更新涉及的相關主體責任、義務龐雜,條例設定了城市更新物業權利人的範圍及權利義務,確保市民和市場主體從“想參與”到“會參與”。


       物業權利人享有更新權利、承擔更新義務,可以向北京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議,更新後依法享有經營權和收益權。同時應當履行業主義務,參與共有部分的管理,對共同決定事項進行協商,執行業主依法作出的共同決定等。


       城市更新要“商量著辦”。條例規定,城市更新項目涉及多個物業權利人的,通過共同協商確定實施方案。實施電線、電纜、水管、暖氣、燃氣管線等建築物以內共有部分改造的,可以根據管理規約或者議事規則由業主依法表決確定。


       存在公共利益需要時,也可以通過征收之外的協商方式取得相應房屋所有權。條例提出,城市更新過程中需要對私有房屋進行騰退的,實施主體可以采取產權調換、提供租賃房源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進行協商。

 

新聞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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